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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遇就月付20萬

人夫簽字後被逮偷吃幼齒

君悅徵信社協助調查

不具名讀者問:
婚姻關係中所簽的外遇條款協議書,內容為若夫外遇,夫要給妻每月20萬元,至妻老死(夫每月薪水20幾萬)。我現在可舉證夫外遇照片加他們交往6個月的Line對話記錄,我沒有要離婚,只想要老公履行協議,請問可以向法院判決依協議付錢到我「老死」嗎?若我去檢舉老公嫖未成年少女,他會被抓去關嗎?

徐崧博律師、劉威宏律師答:
在現代法治國家,依私法自治、契約自由的基本原則,私人間所訂立契約的內容,依照民法第71、72條,只要未與法律規範相牴觸,且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,原則上就是可以自由約定,並且對於契約當事人產生拘束力。

夫妻雙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簽訂協議書,約定若夫妻其中一方外遇,外遇的一方應給付他方一定之金額之約定本身,並未違反我國民法或其他法律的規範,且夫妻雙方本來就應該互負忠誠義務,這是法律所保護之法益(配偶權),若夫妻其中一方對於該義務有所違反,他方除了可在民事上對其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外,刑法更對此設有通姦、相姦罪的處罰,所以這樣的約定尚不至於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。

另外,讀者的配偶與未成年少女進行性交易,除涉犯前述《刑法》第239條的通姦罪,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外,更涉犯《刑法》第227條第1項「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」,或第3項「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,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」,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2項「18歲以上之人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」,依行為與對象不同,刑度也有差異。(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)

以上新聞報導由 蘋果新聞 提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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